按月彙整:九月 2019

當「社會語言學」遇到「障礙」

作者:萬宗綸(愛丁堡大學語言學博士生)

圖說:見本文最下方

在今年的臺灣障礙研究學會年會,我呈現了一個在亞洲非常小眾的學科:「社會語言學」。我希望藉由這篇短文,簡單介紹社會語言學為什麼可能出現在一個障礙研究的學術研討會,這個學科的對話對象又是誰?

(年會回顧:https://sdstaiwan.com/2019/03/31/%e3%80%90%e9%96%8b%e6%94%be%e5%a0%b1%e5%90%8d%e3%80%912019%e8%87%ba%e7%81%a3%e9%9a%9c%e7%a4%99%e7%a0%94%e5%b9%b4%e6%9c%83%e3%80%8c%e5%ae%9a%e4%bd%8d%e9%9a%9c%e7%a4%99%e7%a0%94%e7%a9%b6-%e7%90%86/

今年第一屆年會的徵稿啟事中談到「挑戰醫療、個人與缺損取向模式的支配地位」,這也是障礙研究很大一支研究的焦點,語言學談論的主體是語言以及語言使用者,作為一個社會語言學者,我的對話對象也就成為了語言病理學家(以及這個領域訓練出來的語言治療專業)。

我個人的研究談的是聽損/障者的口語,我希望給予聽損者的口語表現提出社會解釋。社會語言學不將語言視為一個單純的生物(腦)功能,而主張檢視語言時,總是需要同時考量語言使用者(社會人)的社會互動。所以我的研究不僅討論聽損者的口語,也討論聽損者。

換言之,我的研究主體是聽損者作為一個社會人與其口語間的關係--他們的口語是如何因為聽力損失而使然,或是他們的身分認同。但是這兩者都不是我的研究重點。相較於我,聽力學家(關於聽力)和社會學家(關於身分認同)會更擅長處理這兩個題目。
  

那麼,為什麼處理聽損者口語和聽損者社會位置間的關係是重要的?這個取徑的重要性是因為另外一個學科典範而生的--語言結構是無關社會的。

語言病理學基本上認為聽損者有所謂的「構音異常」,也就是說,聽損者不同於聽人(the hearing)的發音不僅是一種偏差(deviance),甚至是一種需要被治療的病理狀態。這個學科,在意識形態上,很接近喬姆斯基(Noam Chomsky)認為語言是基因內建物的想法。喬姆斯基這種說法,是保守,還是進步呢?

喬姆斯基最早發明這個說法是為了證明人類不分種族都是一樣的,沒有誰的語言比誰優越。但是這種說法偏偏同時暗示了一種優越感:人類之所以為人類、不同於其他物種,是因為人類擁有與生俱來的語感(linguistic intuitions),讓我們降生於這個世界後,得以輕鬆地吸收環境中的語言,並且很快的能夠自己再製、生產出語言。這種語感內建了系統,這種結構不是社會文化塑成,也不是學來的,而是因為某些演化因素,人類的腦子裡內建的。

所以,像是聽損者這樣,內建語言從深層結構要浮出表面時,出了「問題」的人們,就是「不正常的人」--他們需要變得正常。對於語言病理學家們,這些「有缺陷的人」,只要不是仰賴自己發出「正常」的語言,不管你是仰賴懂得你說話的翻譯(通常可能是相處很久的親人或好友),或是仰賴說話的輔具,你都不能算是真正意義的會說話。

面對這樣醫療模式,語言學中另外一支與社會語言學是近親的學科--「語言人類學」--也有相當強烈的反彈。

語言人類學者通常透過民族誌方法,描寫不同社群的日常生活如何與語言鑲嵌在一起。在田野中,語言人類學家認為,人類的溝通本來就是多模態(multi-modality),不僅仰賴狹義的語言,也牽涉了廣義的語言。舉凡手勢、音樂、表情等其他符號系統。因此,將溝通侷限在狹義語言的語言學者原則上是徒勞無功的,因為他們並沒有參透人類溝通的本質。

比如紐約州立大學賓漢頓大學的Joshua Reno自己是自閉症孩童的家長。他就談到圖片兌換溝通系統(Picture Exchange Communication System)這種用圖片輔助溝通的教學法,再怎麼樣也都只被當成一種過度手段,而不能被接受成為自閉症孩子的溝通方式。它永遠只能是個教學法。目標仍然是要讓小孩能夠自己說話。

Joshua Reno質疑,Chomsky的語言學造就了一種意識形態,讓大家覺得說話主體的邊界就是我們物理意義上的軀體,一旦仰賴身體之外的輔具或翻譯者才能說話,那都不叫做說話主體(speaking subject),而是被說出來的主體(spoken subject)。在這個脈絡下,賽柏格(cyborg)根本是不可能被語言學家接受的合法說話主體。既然語言是內建的人類能力——比如Pinker知名的著作《語言本能》(The Language Instinct)——你們這些要靠著外在事物才能說話的人,怎麼能被稱為「正常」?

Reno引用了Latour(大名鼎鼎的拉圖)說,在行動者網絡的世界中,沒有任何一個人是靠著自己單獨發聲的,所有人都是「不完整的人」。我們這些靠著其他「正常人」跟我們對話,才方能夠說話的人,跟那些靠著圖片才能溝通的人,並無區別。

不過語言人類學的解法,很難被語言病理學家買單。語言病理學者就算能夠接受語言人類學家對溝通的看法,但根本上他們認為,廣義的語言和狹義的語言仍有本質上的不同。儘管自閉症孩童可以透過廣義的語言去進行溝通,但在狹義的語言範疇上,仍然是異常。

社會語言學者,相反地,通常則將焦點放在狹義的語言上,也就是當社會語言學者談論「語言」時,他們指的真的就是華語、英語、台灣手語、台語這些「語言」,而不是手勢、表情、情感這些廣義的語言。

社會語言學者相信,語言的變異(linguistic variation)如果不能獲得語言結構本身的解釋,那麼必然能得到社會因素的解釋。也就是說,沒有什麼語言的變異是不正常的,只要放置回社會脈絡處理,所有被誤以為是不正常的、無法解釋的變異,都能獲得處理。

上個世紀美國曾出現過一場爭議,這個爭議後來被稱為「差異/缺陷」爭議(difference-deficit controversy),在那個時代背景,黑人小孩的英語被當成是缺陷,需要被語言治療師治療的,因為他們「說不出正常的英語」。社會語言學家透過系統性的調查黑人英語的特徵,指出黑人英語是一個自成系統的語言(方言),根本不是語言病理學應該碰的對象。社會語言學本身就是政治的,社會語言學家帶著反種族主義的政治企圖,進行語言學調查,以協助這些語言擺脫不只是醫療凝視,也是白人凝視的醫療化工程。

社會語言學者相信「亂中有序」(orderly heterogenity),那些被誤以為是毫無章法的語言變異,只是其他語言學家缺乏對於人類社會的想像力,看不出門道而已。

從最早1960年代美國的社會語言學者William Labov開始,他就開始透過資料證明,比如紐約的社會階級在實證基礎上,是能夠以統計學方式預測某些語音的變異的。又或者,他發現麻州外海的瑪莎葡萄園島,島民認同或是大陸認同,也是能夠預測語音改變的統計變項。

若看本土案例,Dominika Baran就發現三重一所高職裡面,沒有要繼續念大學的、電子科、想要一輩子「混三重」的學生,跟那些要繼續念大學的、不想一輩子待在三重的、管理科的學生,在談論到生涯規劃的話題時,在語音表現上也有顯著的不同。前者呈現出較多本土國語的特徵,後者則出現靠標準國語靠攏的行為,也就是說,語音變異在小尺度的文化中,被挪用作為一種符號系統,來建構他們各自的身分認同。

這些對於語音變異的社會解釋,都需要對於在地社會脈絡有一定程度的想像力才有可能發覺,如果Dominika Baran從來不知道台灣的高職裡,會因為念管理或念電子、要不要念大學而區分彼此,以及三重本身特殊的社會脈絡,她大概一輩子都不可能會發現要把這些變項放進去她的統計模型裡。而一旦統計模型的確跑出顯著,信奉實證主義的其他語言(病理)學家,也只能摸摸鼻子接受社會解釋確實存在。

社會語言學者談論的是狹義的語言,這與語言病理學者根本上並無不同。既然談論的主體是相同的,甚至都採取實證主義的方法做研究,社會語言學者的研究也就讓語言病理學者不得不正面面對。當時的「差異/缺陷」爭議隨後有效地讓黑人英語去病化,語言病理學者開始討論如何區分「方言」跟「缺陷」,以避免誤把別人的語言當成一種病。

但是當年「差異/缺陷」爭議所成功去病理化的對象,僅止於族裔語言,像是自閉症、腦麻、聽損這些影響到語言表現的障礙類別,還未成為社會語言學者的討論對象。很難在兩三句話內指出社會語言學在這方面缺席的原因,但既然社會語言學與障礙研究看待障礙的觀點不謀而合,社會語言學者沒有道理不將不同障礙類別看成社會語言群體來討論。

我想做的事情,看在語言病理學者眼裡可能很瘋狂(因為他們根本地認為聽損者跟黑人是兩回事)。但對於我而言,我並沒有真的改變社會語言學的理論架構,只是我做了還沒有人這樣做的事情而已,而我私心地希望這件全世界沒有人做過的事情,可以發生在臺灣。

圖說:這幅畫叫做「巴別塔」(The Tower of Babel),是西歐著名畫家Pieter Bruegel the Elder 在1563年的作品。巴別塔在西方世界向來象徵「世界人口各自操用各種語言,彼此不能溝通」的文化多元狀態。圖片來自於wikipedia,是公共版權作品,可供人免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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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者的SEX

障礙者的性權實作—丹麥對障礙者性需求的制度支持


閱讀心得:Kulick, Don and Jens Rydström 2015. “How to Impede and How to Facilitate the Erotic Lives of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Loneliness and Its Opposite: Sex, Disability, and the Ethics of Engagement. Pp. 78-118. Duke University Press


筆記作者:陳重安(臺北大學社會學系碩士生)、黃雅雯(臺北大學社會學系碩士生/台灣殘障希望工程協會(手天使)理事長)


障礙者的性需求,一直以來都被社會忽視和迴避,也缺少政府的制度支持。社會常以為,障礙者因為生理損傷,除了吃喝等基本生活滿足之外,也需要積極參與社會、擁有性行為。積極參與社會和享受性生活這兩回事,長久以來是健常人獨佔的特權,障礙者卻求之不得。

事實上,這種認為障礙者不需要sex、沒有性需求、或是無法進行性行為的社會偏見,一直以來構成讓障礙者無法融入社會、追求自己人生的阻礙。障礙者很難享受sex:處在一個難與外人建立社會關係的狀況,加上公共空間無障礙的不足,在家私人隱私空間的缺少,讓障礙者更難與健常人擁有一樣的社交生活,更遑論如何去注意和支持障礙者的性需求。


2013年,由肢體障礙同志Vincent及同志諮詢熱線主任鄭智偉發起,成立了由義工組成的民間組織「手天使」,提供重度肢體障礙者和視障者自慰服務。手天使們並舉辦各類相關活動,如礙美愛美、性教慾,並走上街頭,舉辦障礙者需要性遊行,希望能喚起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性權的注視,讓有性需求的障礙者可以擁有更人道的生活。

手天使很講究SOP的。各個環節,缺一不可。手天使在收到障礙者想要sex的申請之後,會先跟申請人進行初步聯繫,確認申請人的意願,再請訪談組義工接手訪談,確認申請者的需求,對性的期待和希望服務的日期地點之後,便請行政義工協助尋找適合的無障礙場地及移位的人手,服務當天由性義工提供服務,除了協助自慰的前後訪談外,手天使期待障礙者在服務過程中能增進障礙者的權利意識,讓自己也能為爭取性權盡一份力,在服務之後會要求申請者寫下心情回饋。

這樣的SOP,看似簡單卻牽涉廣泛議題的服務。手天使在沒有任何政府資源支持之下默默進行著,加上手天使的服務遊走在法律邊緣上,故成立六年以來服務人數未達30人。但是,申請者的名單已排隊至需要2年才能取得協助,對障礙者性需求的滿足無異杯水車薪。


在政府制度沒有支持,以及無障礙空間依舊不足下,臺灣障礙者的性權仍面臨許多困難和挑戰。而且,手天使的自慰服務多仰賴個人和團體經驗的積累,在每年的分享會中,一定被詢問的題目是:手天使性義工或服務流程是否有一套標準的SOP可依循?個人助理協助障礙者自慰的意思是什麼?要做到哪裡?界線如何拿捏?這些提問讓手天使成員們反思,如果要推動更大層次,或是更多政策及人力的支持,有沒有一套清楚明確的技術細節和指引,可以幫助協助者作為支持障礙者性權實踐的依據?制度又如何去保障障礙者的性需求?

Kulick和Rydström的文章,比較瑞典和丹麥的制度和個案:瑞典和丹麥雖然是類似的北歐國家,但是在sex方面卻大大不同

瑞典對障礙者性生活的想像也偏向隱私,機構和工作人員盡量迴避、不讓障礙者意識到他們可以有性需求。然而,在丹麥,卻有建立一套障礙者性事指引,讓社工和協助障礙者的人士有依循可以去支持、落實障礙者的性生活。因此,本文將會簡介Kulick和Rydström提到的丹麥制度,如何支持和保障障礙者的性生活,以及當中的操作實例,希望可以帶給臺灣政府和關心障礙者性權的朋友,更多想像與討論的空間。

丹麥的國家指引,如何支持障礙者的性生活?


丹麥的社工團隊,需要考取性與障礙領域(the area of sexuality and disability)的特別證照。這個證照於1990年設立,要考取證照的人,必須在一年半內,通過二十天全天的會議和課堂作業,包含閱讀相關讀物、實作、職場計畫、團體討論和批判等等。完成這些課程後,才可取得證照,並被稱為「性指導員(sexual advisor)」。性指導員有提供建議、諮詢和教育的專業,安排、協助障礙者伴侶順利進行彼此期望的親密行為,也可以幫忙聯絡性工作者給有需要的障礙者。


這些課程和性指導員證照,源起於丹麥1989年訂定的國家指引,名為:「性事指引:無關障礙(the Guidelines about Sexuality—Regardless of Handicap)」,這份指引指示「障礙者和一般人一樣,有權利參與和經驗性生活」。因此,在丹麥提供障礙者服務的工作者,有責任要去思考如何協助障礙者的性行為。這套指引曾在2001年、2012年進行修訂。

指引認為,像是性指導員、障礙者協助者的這種社會介入,對障礙者個人在自我和社會的正向參與是有幫助的:
社會介入的其中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去增進一個個體的社會與個人功能,以及這些功能發展的機會。社會介入同時也應該要透過協助個人與其他人接觸、相處,來增進個人生命發展的機會。這其中包括了在性接觸上提供支持與幫助的問題。(p.103)
這段引言,也呼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化準則」第九條(UN Standard Rules for Equalization of Opportunities for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rule 9)),支持障礙者可以在合理的協助下,擁有自己想要的生活,也包含性生活。

這些賦予了丹麥性指導員和協助者出現的意義,他們有責任去適度和合理協助想要擁有性生活的障礙者,包含安排無障礙空間、確認伴侶對親密行為的需求、注意障礙者的生理狀況等等。但是,像性行為這種會觸及個人隱私和身體的事情,協助者如何拿捏適度的介入?這必須要有一套讓協助者可以遵循的行為準則。

丹麥的指引中,允許協助者遵循的行為包含:
(一)提供學習如何自慰;
(二)提供協助給想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人;
(三)提供協助聯絡性工作者。(P.104)


指引不允許協助者的行為包含:
(一)協助者和障礙者之間的性關係;
(二)提供性協助給口語或非口語表示不願意的人;
(三)提供十五歲以下兒童任何形式的性協助。(P.104)

圖說:兩位讀書心得執筆人討論的英文書籍封面。這本書的書名叫 Loneliness and Its Opposite,在障礙領域很有名。


這些明確的準則,讓協助者在支持障礙者性生活的工作上有所依據,也設下讓性行為不會淪為傷害和虐待的保護措施。此外,這個指引的特色,並非只有「被允許」和「不被允許」這種消極的準則,還有「必須要去做」的事情,彰顯指引積極的意涵。例如,如果障礙者協助者所在的職場,沒有協助性行為的業務,或者沒有協助性行為的專業的話,那麼指引就規定協助者有義務去尋找、指派相對應的性指導員來協助障礙者,才不會忽視障礙者的需求。這呼應了指引的宗旨,要讓障礙者有權利、有能力發展性關係,擁有個人理想的性生活。


丹麥團體家庭的生活公約


在國家指引的脈絡下,丹麥的團體家庭(Group Home)也有自己一套關於性行為的生活公約。每當有新人搬進來入住,就有人公開、朗讀生活公約給大家聽,確保這裡的所有人都知道,自己擁有性生活的權利以及可以尋求的協助。團體家庭的生活公約提到:任何性行為都必須要合乎法律,並且要私底下進行。工作人員可以提供協助的內容包含:諮詢、採買性輔助工具、安排性指導員,以及協助清洗使用過的性輔助工具。如果沒有特別要求,工作人員不會干涉,也不會公開討論團體家庭成員的性生活。然而,一個重要的前提是,性生活必須是雙方彼此合意下才能進行。如果發現有危險、性騷擾、虐待卻無法表達的情形,工作人員將會介入,並且聯繫性指導員,共同協調解決的方案。為了瞭解丹麥的實際操作狀況,作者訪問了有性生活經驗的障礙者和參與的社工師,敘述丹麥的個案如何在指引和生活公約下進行,以及他們的心得感想。


丹麥的操作實例


第一個個案例子是Steen和Marianne,他們是分住不同團體家庭的障礙者,交往已有六年。Steen有神經系統損傷,頸部以下無法活動,但他熟悉手語,也可以透過聲音表達他的意願。Marianne有心智障礙,耳聾且幾乎全盲。平常他們只在活動中心會面,當社工注意到他們兩人有接吻的行為時,開始討論如何幫助他們可以離開活動中心,有更親密的互動行為。工作人員密集的討論和模擬各種突發狀況,安排讓Steen和Marianne在活動中心共進浪漫晚餐後,可以一起在同張床上共枕。在準備的過程中,工作人員寫了一份60頁的同意書和注意事項,細節包含兩人在床上的位置、應該要有幾張枕頭、床的高度應該要多高等等。事後,工作人員詢問兩人在這過程有沒有任何需要調整或協助的地方,並紀錄作為日後的經驗參考。社工的協助並不是件容易事,除了事前的討論和設計,活動進行的時候,也必須要有協助者待命,更要注意兩人之間的可能突發狀況,其實增加相當的工作量,不過這些工作人員仍積極地協助安排。在這個個案中,Marianne的損傷以致她要花比別人更多的時間,才能理解工作人員的指令和建議。曾有一次,Marianne因為心情不好,擅自帶Steen出外在路上買東西,一度讓社工找不到人。因為隨便自行出門這個行為非常危險,工作人員告誡不准再有這樣的行動。每次見面都會再三的重述,以確保她理解和不會再做出這樣的行為。這個案例顯示工作人員對障礙者性需求的注意和反應做為,以及他們安排和協助的複雜度與困難,會因為個案障別和損傷情況而有不同。


第二個個案,David和Lisa都有四肢和語言能力的損傷。David的團體家庭社工師Thrie,敘述他擔任性指導員協助兩人進行性行為的協助細節。他說道,這些細節需要構思出一個計畫,去想像如何安排能讓兩人的身體可以更合適和安全地靠在一起,這需要一點創意。因此他建議兩人躺在地板上的空氣床墊,讓彼此身體更近,即使不小心掉下來也不會受傷。更重要的是,面對比較隱私的親密行為,協助者和障礙者之間的界線如何清楚維持?一切安排就緒後,在性愛開始前,Thrie會跟兩人說,他接下來都不會說話,讓兩人不會擔心他們的行為會不會讓他反感或不開心,也可以更安心地進行親密行為。工作人員會觀察他們狀況、紀錄,並離開房間。其中,觀察和評估兩人狀況,做出適當的反應和拿捏,並注意自己工作的邊界,不參與障礙者的性行為,是協助者常要注意的微小細節。作者訪問David,David在親密行為過程中有工作人員在旁邊看,會在意嗎?David覺得不會介意,因為其實每天都有許多人接觸他的身體,像是幫他換衣服和洗澡,而且協助者只會在旁,不會加入性行為。因此他覺得協助性行為並不難,只要有好的協助者和好的安排。而且David覺得,因為性指導員的協助,可以順利探索性欲和進行性行為,讓他覺得他活得更像個人。


這兩個案例,都展現丹麥的障礙者性事指引的好處:給予性指導員和障礙者協助者明確的指引和方向,進而去實現障礙者的性需求。作者提醒,事實上,很多丹麥障礙者的團體家庭,對性行為並沒有那麼認可,許多障礙者也對性避而不談,可能因為過去的教育中缺乏性知識的認識,甚至也有協助者無法因應團體家庭發生性侵害的情況。但是,因為指引的出現,當障礙者有性需求的可能時,協助者可以有依循去鼓勵和協助,讓障礙者有機會和管道去探索他的性生活。例如,有一位26歲腦性癱瘓的女性,在團體家庭拿到手冊,向性指導員詢問關於性行為的事情,得知可以在這裡得到相關支持後,表示她不知道原來她可以做愛!這些個案讓作者認為,丹麥的指引,雖然並不是法律條文,但給予原本對不理解、不認識性行為的障礙者,一個可以轉變的空間和機會。


小結:掀去障礙者與性「以隱私之名」的面紗


作者探討和比較丹麥與瑞典,兩個國家的制度對障礙者性行為的支持情況,最後在性行為和性生活做了一些討論。瑞典和丹麥之所以不同,除了瑞典過去的歷史脈絡,曾經將障礙者集中在沒有隱私空間的機構之外,瑞典也將「性」視為個人的隱私,因此機構的工作人員,不會也沒有義務去干涉障礙者的隱私行為。但是,作者認為這種「以隱私之名」,看似尊重,但事實上是阻止障礙者擁有性生活的機會和可能,因為這造成的現象是一直隱藏和壓抑障礙者的性需求。

丹麥的狀況,也認同障礙者的性行為是個人隱私,但卻擁有一套支持的指引,可以在私人空間有適度介入和協助的依循,但又求保全障礙者的個人隱私。本文藉由整理Kulick和Rydström的文章,希望可以帶給台灣更多關於障礙者性權的想像空間,思考如何設計出一套合理支持障礙者的操作方針或制度,正視障礙者的性需求,讓障礙者的性愛不再受到阻礙,而是可以擁有更完全的生命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