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台北大學社會工作系副教授 林昭吟
2019年7月2日我頂著午後大雷雨去參加一場立法院公聽會,討論診所無障礙議題,此主要回應醫改會於5月22日公布診所無障礙友善環境體檢報告,以及身心障礙團體多年來對於就醫權或更廣義的健康權之訴求。茲以公聽會所聞,就我對於這個議題的了解提出一些看法,也算是補充公聽會中受限於三分鐘發言時間而無法陳述的想法。
首先,醫事司代表就《105年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的題項,將身心障礙者的就醫障礙以醫院或診所場域為界,區分為外部及內部問題。因此,無法抵達醫療院所的議題為外部問題,在醫療院所內無法使用檢查儀器設備等為內部問題。基本上,這樣的二分法很少見於身心障礙者的健康議題研究,也無法看出非物理環境的就醫障礙,例如制度面、財務面、溝通面、態度面、或關係面的障礙。有關身心障礙者的就醫障礙已有許多文獻累積,簡單而言,可分為環境面、結構面、過程面;但根據世界衛生組織2011年出版的《全球障礙者處境報告》,則分為財務面、服務輸送面、人力資源面三大面向,其中服務輸送面又包含交通的、環境的、制度的障礙,而人力資源面也包含態度的、溝通的、以及協調的障礙。此外,美國疾病管制局(CDC)也有專門網頁討論身心障礙者的就醫障礙型態。
由此可見,台灣衛政單位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就醫障礙似乎較缺乏關注,也可能仍停留在硬體面的想像,或者著重於減少就醫的財務障礙,例如健保費補助或部分負擔減免等等。
7月2日的公聽會除了政府單位的報告,也有各類身心障礙團體的分享,以及醫事團體代表的意見或回應。身心障礙者的就醫需求不僅只有復健或與其障礙類型有關的專科服務,也有一般醫療服務的需求,例如看感冒、腸胃不適、慢性疾病等等。然而大家嚮往的「厝邊好醫師」境界,對於身心障礙者而言並不容易達到,基層院所的無障礙環境未受到特別規範也較為有限,以致於對障礙者本人看病或陪同其家人看病,都不是很方便。
此外,大家習以為常的燈號提示看診次序,對於視障者而言幾乎沒有作用,完全不知道還要等多久。在婦科常見的內診,也因女性肢體障礙者移動不便,難以上診察檯,而省略不少相關檢查或預防篩檢。有口語表達困難的障礙者無法有效率地表達個人不適,在看診時間有限的情況下,其病情也可能被忽略;或者必須有陪同看病者,障礙者才能順利地就醫。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分別由自身或同儕的就醫經驗分享其就醫障礙,著實讓在座的民意代表、政府官員、醫事專家們上了真實的一課。
醫事團體代表們的回覆也很有意思,雖然都能同理障礙者的就醫需求或就醫障礙,但提到改善診所無障礙環境時,則大都面露難色,或稱診所多數為租用,需要房東同意施工;或指健保支付凍漲,也無多餘經費進行硬體改造。然而,人定勝天、愛心無限,基層院所人員會以其「人力」盡其「愛心」協助身心障礙者就醫。然而,如此強調「人力」、「愛心」,並將身心障礙者特殊化,恐怕已是舊思維。聯合國在2006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我國也在2014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早已不斷地倡導提升身心障礙在生活各面向的權益,當然也包括健康照顧。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關於身心障礙者健康權主要呈現在第25條,強調可及性(accessibility)、可負擔性(affordability)、可用性(availability)、以及品質(quality)。
即使如此,身心障礙者的健康維護其實與許多其他條文有關,例如第2條的「合理調整」(Reasonable accommodation)為根據具體需要,於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便與身心障礙者的醫療利用度有關。第9條的「可近性」或「無障礙」(Accessibility)便與身心障礙者能否順利使用醫療設施有關;第21條的「表達與意見之自由及近用資訊」(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opinion, and access to information)則有關身心障礙者如何取得保健或醫療資訊以促進健康;第16條的「免於剝削、暴力與虐待」(Freedom from exploitation, violence and abuse)則關注身心障礙者免於因受到暴力對待,而致身體或心理受到傷害。
我國自2014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以來,已設立專案辦公室進行法規檢視、撰寫國家報告、推動教育訓練等等;也於2017年邀請國際審查委員會就我國CRPD國家報告進行審查,會中並針對我國身心障礙者健康權提出六個關注意見。儘管身權公約自2014年以來在身心障礙相關領域內討論得沸沸揚揚,但由2019年7月2日的這場公聽會來看,似乎圈外人對於此公約的關注及理解仍是有限。
但這個公聽會提供一個三方對話的絕佳機會,也是一個令人樂見的起步,希望未來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就醫能多視為是權益保障,並參引相關公約或準則的指引,而不是一種特別為身心障礙者提供的愛心服務。
圖片說明:
網頁上的圖片來自於著名畫家梵谷(Vincent van Gogh),是1889年的作品。畫的名稱叫做「療養院裡的走廊」(Corridor in the Asylum)。這幅油畫呈現一家療養院(精神病院?)的黃色色調走廊。油畫中的走廊有景深,靠近觀者的走廊比較寬,遠方比較窄。走廊深處有個小小的人影。梵谷在這家療養院度過他人生的最後十二個月。
圖片來自於美國紐約大都會博物館 (Metropolitan Museum of Art, New York)。公共版權。可以免費使用。CC0 1.0 Universal (CC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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