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惠芯(國立臺灣大學社工所碩士生、臺灣障礙青年理事)
江家欣(國立臺灣大學社工所博士生、臺灣障礙青年常務理事)
前言
很多人聽到「適應體育」,第一個直覺是:既然政府有投入、學校也有開課,身心障礙青年理應更容易運動、更容易維持健康。然而,實務現場常見的卻是另一幅景象:課程明明存在,修課與持續參與的人數卻不如預期;部分障礙青年甚至會主動避開校內適應體育。這個落差經常被簡化成「學生意願不足」或「不夠重視健康」,但若只停在這裡,我們就很容易看不見另一種更關鍵的可能:不是障礙學生不願意運動,而是他們在現有制度與場域中,必須付出過高的成本、承擔過高的風險,才有機會勉強參與。
因此,本文並非要呈現一則「特殊個案故事」,而是刻意以一位輪椅使用的腦性麻痺大學生「小雪」作為切入點,讓讀者能更具體地看見:當制度上「有」適應體育項目、障礙青年在名目上「被支持」,為何在障礙青年的日常裡仍可能「難以使用」甚至「不值得使用」。我們將以小雪的經驗為例,使用兩種常見的理論——計畫行為理論(TPB)、Andersen 行為模式——拆解障礙青年從「有心想動」到「選擇退出」之間,究竟是哪些信念、資源與多層環境因素共同作用。透過這樣的分析,我們希望把討論從「個人意願」推進到「可近性與支持如何被建構」,也回到更根本的提問:如果資源投入仍無法轉化成可用的支持,我們究竟缺的是錢,還是缺能讓障礙青年去得了、待得住、並且不必用沉默換取和平的制度設計?
一、其實想運動,只是不想再受一次傷:小雪的故事
小雪是一位就讀北部大學的腦性麻痺學生,因其障礙情形而無法自行行走,故平常移動上靠電動輪椅代步。受到障礙而影響,手雖然能夠自行使用電動輪椅,但無法順利從事較精細的動作(如握拍等)。小雪由於自身的障礙特質,從小許多事情都是受到主要照顧者所決定,因此個性上養成了沒有甚麼自己的主見的性格。
小雪在高中時,輔導室派輔導員一同參加體育課程並給予適當的協助,與老師相處融洽,然而畢業之後,小雪參與大學的適應體育經驗相當不好。除了在課堂上遇到老師的隱微歧視(如:老師對於障礙學生的狀況不理解,常常希望其他看起來較沒有障礙特質的同學去上「正常」的體育課,讓小雪覺得自己沒有受到支持),校內沒有其他適合的課程參與機會。若要去校外的運動場館運動往往會因為環境、距離等外在因素望而卻步,因此即便小雪有心想要從事運動,仍遲遲無法去執行。

二、TPB:不去上課,往往是「信念」被磨掉的結果
如果把小雪的「不去上適應體育」解釋成「她意願不足」,我們其實會錯過真正的關鍵:障礙者對適應體育參與的意願並不是憑空消失,而是在一次次互動與制度經驗裡,被慢慢改寫、磨損,最後變成一種理性的撤退。計畫行為理論(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 TPB)提醒我們:健康行為是由意圖(intention)推動,而意圖又由三個構面組成——態度、主觀規範、知覺行為控制。更重要的是,這三個構面背後分別對應三類信念:行為信念(我做了會怎樣)、規範信念(別人怎麼看我做不做)、控制信念(我做得到嗎)。換言之,TPB問的不是「你為什麼不去」,而是「你在那個場域累積了哪些信念,讓你覺得不去更安全、更合理」。以下針對障礙者的這三種信念論述:
1. 態度:障礙青年不是討厭運動,而是不想重蹈「過往的負面經驗」
在適應體育情境中,「態度」往往不是針對運動本身,而是針對參與適應體育所帶來什麼後果的整體評估。小雪高中時因為輔導員陪同、老師理解、同儕支持,所以她收到的訊號是「我做得到、我在這裡是被接納的」此類正向行為信念。然而到了大學,老師對障礙理解不足、甚至出現暗示「看起來比較輕(障礙程度低)的同學去上正常體育」的訊息,便使她在課堂裡不僅喪失支持,還增加了被排除的負面感受。於是,當課堂變成一個會被比較、會被看成麻煩、會被迫一直證明自己不是拖累的地方,運動的好處再多,也很難抵過那種「又要再受一次傷」的感覺,使得障礙青年只能退出適應體育,避開再度受挫。
2. 主觀規範:重要他人的期待,可能同時是支持也是壓力
主觀規範指的是個人感受到的社會期待,白話文就是「重要他人是否希望你做、你是否在乎他們的看法」。在小雪的案例中,父母「希望她穩定運動」,本來可能是一種支持,但小雪不敢讓父母擔心,也不敢說出自己在課堂上遭遇的尷尬與隱微歧視。於是,「爸媽希望我去運動」沒有被轉化為可協助她克服困境的支持,反而容易變成「我不能失敗、我不能讓他們失望」的壓力。
同時,校園中的同儕也是主觀規範的重要來源,只要同儕整體互動的氛圍不斷釋放「你需要被照顧、你會拖慢大家」的訊號,那麼即使沒有一句明顯的歧視語言,光是隱微的眼神以及語氣,都會讓障礙青年清楚地感覺到「你不屬於這裡」。
3. 知覺行為控制:她不是做不到運動,而是做不到「在那裡順利運動」
障礙情境中最易被誤讀的,是知覺行為控制。它不等同於「能力」,而是個人主觀感受到:自己是否有足夠的資源、機會、支持與可預測性去完成行為。對小雪而言,阻礙不是只有「手部精細動作受限」,而是整體環境是否提供可近的條件,例如器材是否可調整?課程是否允許替代動作?教師是否具備調整知能?是否有人能在需要時提供協助?以及她最在意的——在那個場域裡,她是否會被尊重、是否能安心嘗試而不必擔心被羞辱。
因此,小雪知覺到的行為控制感下降,很可能不是因為身體限制突然變嚴重,而是源自她對那個場域信任感的降低:當去上課變成一件不可預測、也不可掌握的風險,那麼這種心理的不確定感,便足以另障礙青年望而卻步。
4. 意圖與行為間的落差:就算想去,也可能卡在「開始的成本」
最後,在適應體育課裡,障礙學生常面臨很高的「啟動(開始)成本」:交通與移動成本、詢問與說明成本、暴露障礙與接受注視的心理成本、以及最難以被看見的——再度經驗失敗的成本。這些成本會直接侵蝕障礙青年的意圖,甚至讓人出現「我先不要去好了」的延宕。
也因此,若我們只做「意願提升」(例如告訴她運動好處),但不降低啟動成本與風險,TPB 所預測的「意圖促發行為」就很難真正發生。
小結
綜上所述,TPB讓我們看見:小雪退出適應體育,來自她在校園適應體育場域裡累積的一整套信念——去上課不再是被支持的參與,而更像一次高風險、低回報、而且不確定能不能被尊重的賭注。要讓障礙青年願意回到適應體育,先修復的不是「意志力」,而是讓「去上課」重新變得值得、可被支持、也可被掌握。

三、Andersen:把問題從「意願」拉回「可近性」與「體系回饋」
小雪無法從事運動的原因相當的複雜,問題往往都不只是有沒有「意願」而是資源是否可以使用,Andersen模型正正說明了其中的重要。模型中認為,個人的社會人口特徵(這一人口特質有什麼行為傾向、偏好?)、資源可近性(資源存在嗎?方便使用嗎?)、需求(你認為你有沒有需要、專家認為你有沒有需要),這些因素共構了「個人健康行為的實踐」。而醫療體系、外部環境具有作為「調節器」的功能。在健康行為發生後,環境回應的友善與否,將會放大或是削弱個人的意願。而最後形成的結果,亦可能成為成效評估的依據,並回過頭來影響前述的健康行為歷程(Andersen, R. M.,1995)。這樣講起來或許過於抽象,舉例來說小雪因為自身的障礙特質,可能會傾向於不要麻煩別人;我們還是同時要思考著有沒有適合小雪/小雪想要使用的運動課程可以使用;而雖然我們都認為運動體育是必須的,但小雪本人是否想要從事運動也是極為重要的,這三個部分共同組成了小雪的意願。而環境中有沒有友善的課程、環境讓小雪參與運動,有著友善的環境就會增加小雪從事運動的意願。
然而實務上,我們往往將個體是否有意願去做某些行為過度個人導向,認為個體不想去從事就應該從個體的認知行為下手。對小雪來說,表面上看起來似乎只要改變小雪的意願讓她重新想去上適應體育課程即可;事實上更應該考量到小雪面對沒有障礙意識的教師的經驗、父母對自己的期待以及環境上是否夠無障礙夠友善讓小雪能夠自在的參與。

四、結語: 放回生態系統的多層環境,才能談真正的解方
藉由小雪的案例,本文利用理論架構闡述障礙青年對適應體育項目的退出,如何在制度與互動中被一步步堆砌出來。TPB讓我們看見:障礙青年對適應體育的意圖,往往不是因為懶惰或不重視健康才消失,而是在一次次經驗裡形成一套合理信念——去上課可能意味著被比較、被當成麻煩、暴露限制、以及再次受挫;當情緒代價高到足以壓過運動的好處時,「不去」反而成為一種理性的自我保護。Andersen模型則提醒我們:即使有意圖,行為也未必能落地;因為真正的關鍵不只是「有沒有課」,而是資源是否可近、可用、用得下去,以及體系回饋如何形成循環——當使用者因為不好用而退出,組織端可能只看到「需求不高」,進而更不投資,讓下一次更難啟動,形成向下的螺旋。
因此,若我們仍把焦點放在「叫她去上課」,就會不小心把責任推回個人;而真正有效的解方,必須把問題放回生態系統的多層環境中,讓「參與」不再靠意志力硬撐,而是被支持、被設計、被制度接住。以下以三個層次整理作者們認為最關鍵的推動方向:
首先,針對微視層面中個體與家庭的部分,除了持續性的宣導運動對於生理心理的好處外,也更應該讓在現行體制中已經受到傷害的小雪們明白,他們不想上課/運動並不是他們的問題與責任,而是需要更多的合理調整與支持;而針對家庭部分,有許多家長如同小雪的家長一樣不認同小雪所經歷到的隱微歧視,因此如何讓家庭理解障礙者所經驗到並非個人會錯意,便能夠增加家庭對於障礙者個人的支持。
再者,針對現行適應體育的教育體制,研究指出現有場域中,適應體育在一般師資培育中難受重視,任課老師如何將體育課程規劃結合特殊教育與適應體育概念成了一大挑戰,因此也建議應強調適應體育實務的師培課程、在職教師適應體育知能強化、重視身障生社會需求為教師與同儕接納,以回應每位特殊教育學生的需求(Ben Rakaa et al. ,2025;楊幸鈞等人,2023;蕭景懋等人,2023)。
最後,政策部分應該嘗試將適應體育的範疇擴大至更廣闊的適應性身體活動,因為以台灣現行的脈絡與實務中「適應體育」仍然屬於特殊教育的範疇中,這也導致政策中缺乏對障礙者在社區中運動的想像,因此建議將用字上以及政策的意識形態轉向更廣義的適應性身體活動以利後續對於障礙者在社區中的支持。
參考資料
蕭景懋、林岑怡(2023)。適應體育與適應性身體活動定義描述及介紹。嘉大體育健康休閒期刊,22(1),46-57。
楊幸鈞、林靜萍、潘正宸、闕月清(2024)。適應體育的國際視野:APAQ期刊融合式體育研究啟示(2014-2023)。中華體育季刊,38(4),297-314。
Ben Rakaa, O., Bassiri, M., & Lotfi, S. (2025). Adapted pedagogical strategies in inclusive physical education for students with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 a systematic review. Pedagogy of Physical Culture and Sports.
Ajzen, I. (2019). 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 diagram. Retrieved from https://people.umass.edu/aizen/tpb.diag.html





































